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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旭与被告曾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旭,曾祥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422号原告冯旭。委托代理人蔡祖芳。被告曾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旭与被告曾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次起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