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恒知与王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知,王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498号原告王恒知,农民。被告王玉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知诉被告王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恒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恒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恒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8.75元,由原告王恒知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龙克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