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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夏良与傅志英、虞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夏良,傅志英,虞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20号原告朱夏良。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志英。被告虞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夏良与被告傅志英、虞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夏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夏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已由朱夏良预交),由朱夏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菲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丽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