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玉梅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178号申请人林玉梅,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鹏,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秀慧,女,193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继财,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波,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惠敏,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晓倩,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维艳,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林玉梅、林鹏、杨秀慧、林继财、林波、李惠敏、林晓倩、林维艳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玉梅、林鹏、杨秀慧、林继财、林波、李惠敏、林晓倩、林维艳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林岐山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程郭镇东庄村的五间北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程郭镇(集)字第2003175819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6)第130130317号】,由甲方林玉梅、林鹏继承,其中西两间半北屋,归甲方林玉梅所有,东两间半北屋,归甲方林鹏所有;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分归甲方林玉梅、林鹏享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