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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特18号申请人:徐士良。申请人:姚关珍。申请人:徐姚明。申请人:李阿妹。申请人:万建英。五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林祥,系海盐县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士良、姚关珍、徐姚明、李阿妹与申请人万建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曹建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士良、姚关珍、徐姚明、李阿妹与申请人万建英因赠与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8日经海盐县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徐士良、姚关珍、徐姚明、李阿妹共有的位于海盐县于城镇构塍村南徐18号二层三间房屋一幢(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住附联建),其中西侧二层房屋一间(占地面积40平方米)赠与申请人万建英,楼梯间共同所有,其余房屋归申请人徐士良、姚关珍、徐姚明、李阿妹共有;二、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