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元。被执行人:沈阳。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特字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8718元【其中货款1461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5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