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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李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698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原告:王某戊。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诉被告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负担。审判员  田成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