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赵某甲、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赵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张某。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赵某甲、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金某、赵某甲、张某伙同他人驾车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街道被害人嵇某经营的大闸蟹店附近,代黄某(另案处理)向被害人嵇某索要债务未果,将被害人嵇某强行拉上车并带至吴中区横泾镇新齐路附近。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勒被害人嵇某脖子,被告人金某拳打被害人嵇某脸部、被告人张某用鞋打被害人嵇某头部,后在被害人嵇某本人立下字据及亲属转账部分钱款后,才被释放。被害人嵇某被非法拘禁达3小时。2015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酒后至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SM广场,将徐某停放在停车场上的(车主系石某)白色雷诺SUV的四个轮胎扎破、前后挡风玻璃砸碎,造成车辆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18037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害人嵇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赵某乙、王某、徐某、任某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赵某甲、张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金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赵某甲、张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的犯罪中,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犯数罪,应予以并罚。被告人金某、赵某甲、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拘禁2015年10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金某、赵某甲、张某伙同他人驾车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街道被害人嵇某经营的大闸蟹店附近,向被害人嵇某索欠款未果,将被害人嵇某强行拉上车并带至吴中区横泾镇新齐路附近。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勒被害人嵇某脖子,被告人金某拳打被害人嵇某脸部、被告人张某用鞋打被害人嵇某头部。后在被害人嵇某本人立下字据及亲属转账部分钱款后,才被释放。被害人嵇某被非法拘禁达3小时。被告人赵某甲、张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金某、赵某甲、张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且有罪供述记录在卷。2、被害人嵇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当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金某、赵某甲、张某为索要欠款,欲将其强行拉入车辆,其进行反抗,被告人赵某甲遂扭其手腕,被告人金某、张某分别拳打其脸部。当日下午8时许,在其亲属归还部分款项后,被告人金某等人才将其放走。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接到嵇某的电话让其帮忙筹钱,后其就按照要求转了人民币10000元。当晚21左右,嵇某才到家。4、被害人嵇某的受伤照片及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嵇某受伤的情况。二、寻衅滋事2015年9月1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金某酒后至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SM广场,将徐某停放在停车场上的(车主系石某)白色雷诺SUV的四个轮胎扎破、前后挡风玻璃砸碎。涉案车辆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18037元。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被告人金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7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金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且有有罪供述记录在卷。2、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当晚,其刚将石某的白色雷诺SUV停放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SM广场,被告人金某无故追打其,其直接躲进了旁边的公园。3、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当晚,被告人金某用刀先将白色车辆的四个轮胎捅破,后又砸碎了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4、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当晚,醉酒的被告人金某拿工具损坏了白色雷诺车辆的轮胎和前后挡风玻璃的情况。5、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8037元。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犯罪现场的情况。7、被害人石某的陈述及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金某近亲属已赔偿人民币17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另有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发破案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赵某甲、张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非法拘禁的犯罪中,被告人金某、赵某甲、张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金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的犯罪中,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犯数罪,应予以并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的悔罪、认罪态度,可对被告人赵某甲、张某均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先行羁押的14日予以折抵,至2016年5月29日止)二、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嘉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人民陪审员 邢彩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