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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程冠兰与张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冠兰,张小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825号原告程冠兰,女,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张小红,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冠兰与被告张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主体不合适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冠兰撤回对被告张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冠兰承担。审判员  王润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红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