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郑世美、李盈贵与朱金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美,李盈贵,朱金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105号原告:郑世美,女,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李盈贵,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朱金发,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郑世美、李盈贵与被告朱金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世美、李盈贵与被告朱金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世美、李盈贵诉称:其系当涂县江心乡洲头村村民,享有承包地,其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植了5亩棉花、3亩芝麻。2007年6月12日,朱金发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大型打田机将其种植的4亩棉花打毁;同年7月初,朱金发又将其1亩棉花毁坏,所种植的芝麻也全部被毁;其后,朱金发强行耕种其承包地2.5亩,占有两季收成,使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认为,其承包地经营权不容侵犯,朱金发无理强占,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朱金发赔偿其5亩棉花损失10000元、3亩芝麻损失3000元,强占其承包地2.5亩秋、午两季致其损失5000元,合计18000元,朱金发承担本案诉讼费。朱金发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郑世美、李盈贵所诉称的田非责任田,是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发包给农户,由农户交纳承包费;因郑世美、李盈贵拒不交纳承包费,村委会将该农田发包给其,同时通知了郑世美、李盈贵,其也将自己承包之事告知郑世美、李盈贵,并告知他们不可在该田种植,但他们仍然耕种,其耕种自己的田并无过错,故不应赔偿任何损失。郑世美、李盈贵、朱金发均未递交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本案纠纷发生于2007年6月,纠纷相对人是明确的,郑世美、李盈贵对损失也是即时发现知道的,郑世美、李盈贵却直至2016年才诉至本院主张权利,期间又未提供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事由的证据,显然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朱金发又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故应驳回郑世美、李盈贵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世美、李盈贵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郑世美、李盈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春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