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0109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神驰新电装有限公司,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渝01**行初102号原告张伟,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赵能华,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574-5。法定代表人欧阳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屈尹悦,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神驰新电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05484591-4。法定代表人陈跃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173-7。法定代表人艾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心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伟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神驰新电装有限公司、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张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何庆胜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吴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辛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