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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5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侯士营与何万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士营,何万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568-1号原告:侯士营,居民。被告:何万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士营与被告何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士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何万科的工资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万科的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和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殷守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