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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郑德森与钟建民、郄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森,钟建民,郄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89-3号原告郑德森。被告钟建民。委托代理人王忠英,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郄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森诉被告钟建民、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诉讼保全费43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