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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催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胡闻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催字第77号申请人: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沌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闻问。委托代理人:左斌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510636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7日,出票人为浙江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收款人为无锡浙双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飞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胡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