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4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长华与中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华,中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336号原告赵长华,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圆明园,办公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北清创意园***号楼。法定代表人田方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富,该公司员工。原告赵长华诉被告中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长华撤回起诉。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