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兰执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与周玲、孙大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周玲,孙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30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负责人史力,主任。被执行人周玲。被执行人孙大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兰商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诉周玲、孙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玲、孙大鹏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