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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执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与周玲、孙大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周玲,孙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30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负责人史力,主任。被执行人周玲。被执行人孙大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兰商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诉周玲、孙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玲、孙大鹏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