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正明与周国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明,周国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489号原告王正明,男。委托代理人安玉刚,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国罚,男。委托代理人周闪闪,女,系被告周国罚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明与被告周国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52元。代理审判员 魏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