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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郭志永与安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永,安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初36号原告郭志永,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敬苹,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安阳市灯塔路690号)。负责人户俊义,该局政委。原告郭志永诉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志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志永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发审 判 员  傅海昌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