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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红泉与张宪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泉,张宪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201号原告张红泉,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居民。被告张宪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泉与被告张宪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