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红泉与张宪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泉,张宪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201号原告张红泉,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居民。被告张宪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泉与被告张宪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