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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兴林、赵昭林等与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兴林,赵昭林,广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宪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军,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方羽,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林,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遵荣村赵家组**号。身份证号码:430421196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昭林,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遵荣村赵家组。身份证号码:430421196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国际家居中心A区)首层ID48卡。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轩、冯亚博,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兴林、赵昭林、广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5元,减半收取9357.5元,由上诉人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丽审 判 员 :孔日新代理审判员 覃 争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黎东萍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