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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冬青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冬青,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冬青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润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冬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刘冬青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刘冬青在西安市五路口天桥上以3300元从一彝族妇女(在逃)处购买约10克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其余用于贩卖。被告人刘冬青分别于9月30日17时,在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与东风街十字东南角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小虎(已行政处罚)毒品一包;10月10日左右一天17时,在西南京路玉龙酒店东边小区门口以300元价格卖给李小虎毒品一包;15日在西南京路与西一路十字东南以300元价格卖给李小虎毒品一包。次日22时,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环北路派出所民警在西三路渭南纺织厂家属院6号2单元2层西户被告人刘冬青的租住房内将吸食毒品的刘冬青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2包。后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重为8.00克。另查明,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刘冬青除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外,还揭发任成刚(另案)盗窃之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冬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扣押清单、鉴定文书及告知笔录、毒品收据、通话详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逮捕批准书、逮捕证、工作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刘冬青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青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青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冬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系有坦白、立功情节,可依法轻处。被告人刘冬青以贩养吸,依法可酌情轻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冬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昊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王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