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唐元林与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元林,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唐元林,男性,195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罗成习,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老街,组织机构代码75008070-8。法定代表人粟明志,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本文,该镇政府工作人员,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昌伦,该镇政府工作人员,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林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元林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元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元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唐元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嘉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