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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高华收与崔荣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收,崔荣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高华收。被执行人崔荣河。申请执行人高华收与被执行人崔荣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诸相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崔荣河银行存款5531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马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