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高华收与崔荣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收,崔荣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高华收。被执行人崔荣河。申请执行人高华收与被执行人崔荣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诸相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崔荣河银行存款5531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马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