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梅与江苏鼎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鼎致置业有限公司,王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万源商城B幢121室。法定代表人侍珂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梅,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伟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鼎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鼎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鼎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鼎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江苏鼎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