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202衡德凯申请执行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德凯,郑州市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3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衡德凯,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进达置业有限公司衡德凯申请执行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衡德凯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进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由于被执行人郑州市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进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平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