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第02369号原告:马某,无业。被告:吴某,工人。被告:李某,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李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