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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第02369号原告:马某,无业。被告:吴某,工人。被告:李某,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李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