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榕晖,林卫东,林素芬,吴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财保6号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国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泽源。委托代理人吴华玲。被申请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榕晖。被申请人泉州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榕晖。被申请人福建省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榕晖。被申请人林榕晖,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申请人林卫东,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申请人林素芬,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申请人吴文权,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榕晖、林卫东、林素芬、吴文权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林卫东、吴文权转移财产,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卫东位于泉州市洛江区房产、位于泉州市洛江区1号楼1508号房产以及被申请人林素芬位于泉州市洛江区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卫东址在泉州市洛江区房产的产权过户交易及抵押登记;二、冻结被申请人林卫东址在泉州市洛江区1号楼1508号房产的产权过户交易及抵押登记;三、冻结被申请人林素芬址在泉州市洛江区房产的产权过户交易及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达莉审 判 员 陈文芳代理审判员 张德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琤琤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