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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程慧萍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慧萍,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661号原告程慧萍,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烈士中街路南1号楼3单元1号。委托代理人孟建中。委托代理人刘利宝,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富梅,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刘海,该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慧萍诉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下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 倩审判员 梁学峰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炎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