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663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孟某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明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