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宏拓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台州市正端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宏拓铝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拓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工业园龙舟南路。法定代表人朱振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朝阳村。法定代表人彭乃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南宏拓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南宏拓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9724.5元及违约金(尚欠货款中的670000元从2015年6月19日起,尚欠货款中的579724.5元从2015年7月24日起,均按日万分之十计算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1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742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590899.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