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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吉猛与王奇、易乃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猛,王奇,易乃久,凤阳县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44号原告:王吉猛,男。被告:王奇,男。被告:易乃久。被告:凤阳县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维友,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王吉猛诉被告王奇、易乃久、凤阳县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绘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易乃久下落不明,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