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火元与向德鹏、向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火元,向德鹏,向宽,向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张火元。被告向德鹏。被告向宽,系被告向德鹏长子。被告向展,系被告向德鹏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火元诉被告向德鹏、向宽、向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火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火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火元负担。审 判 长 熊绍良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人民陪审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