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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宋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居英,王林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宋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李居英,职业农民,住肇东市。身份证号:×××被告王林春,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个体,住肇东市尚家镇铁东村佳兴畜牧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居英诉被告王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