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河市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河市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靳德胜,经理。被执行人三河市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法定代表人赵伟。被执行人赵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河市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的4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