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官旭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官旭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496号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长富路美易捷汽车美容中心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07741920-5。法定代表人朱世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平,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官旭虹,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官旭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官旭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官旭虹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潘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