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吕占军、卢子荣等与王建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占军,卢子荣,王建武,王建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吕占军,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卢子荣(系吕占军之妻),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建武,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王建全,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占军、卢子荣与被告王建武、王建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占军、卢子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殷中举人民陪审员 冯付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万春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