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洲与被告李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洲,李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553-1号原告李东洲,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李小艳,女,成年。原告李东洲诉被告李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经营二手车买卖生意期间向其借现金200000元,月息2分。2014年10月被告用两辆二手车作价抵部分借款本息,还欠85000元,利息仍按原约定利息计算,2014年10月20日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今支付了一个月利息,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85000元并依约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称李小艳系姚团结妻子,但根据婚姻登记资料载明,姚团结妻子并非李小艳,原告以李小艳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