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4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魁与沈冰、郭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魁,沈冰,郭鸿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62号申请人张魁,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沈冰,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鸿飞,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魁与被申请人沈冰、郭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将申请人张魁的担保物车牌号为黑NP****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张魁提出撤回查封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张魁的车牌号为黑NP****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