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阮伟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智唯易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智唯易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8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阮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法定代表人:路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撖宏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智唯易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39号凯盟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阮伟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智唯易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伟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阮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金丽审判员 何义林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