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催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蒋德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催字第66号申请人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官路村。法定代表人蒋德洪。申请人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500053/25038904、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7日、出票人石家庄卓然会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石家庄爱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中山东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柳文焕人民陪审员  董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殷春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