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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9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051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瑾,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安,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苏昕,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各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被告一直居住在娘家,对原告置之不理,未对原告关心照顾。被告常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胡某乙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金及有价证券共计3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婚生子年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15日生一子胡某乙。庭审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未对原告关心照顾,且被告常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则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殷 瑞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