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仁强与吕世京、青岛顺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强,吕世京,青岛顺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泛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96号原告刘仁强,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书铭,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世京,居民,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顺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青岛路603号西区4号,代表人朱海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让斌该公司职工。被告青岛泛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477号-9,。法定代表人周为银,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茂顶,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东段。代码号代表人李玉江,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娜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仁强与被告吕世京、被告青岛顺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泽公司)、被告青岛泛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泛亚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仁强的委托代理人孙书铭,被告吕世京及委托代理人冷京寿、顺泽公司的代理人李让斌、泛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茂顶、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娜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仁强诉称,2015年4月5日6时10分,被告吕世京驾驶被告顺泽公司所有的鲁B×××××号重型普通货沿绕马自东向西高速行驶,行驶至绕马路86KM处时,与原告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创伤性湿肺,左股骨干骨折、股骨颈骨折左右尺骨骨折,截肢残端修整,住院22天。原告之伤经青岛青大司法鉴���所鉴定,双下肢截肢术后构成伤残二级,胸部损伤为九级,左上肢损伤为伤残十级,面部损伤为伤残十级。经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认定被告吕世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有:医疗费67102.7.元、误工费15133.50元、护理费18054元、住院生活费440元,交通费1000元、轮椅费180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用具费622080元、××用具佩戴床位费4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2221.44元、财产损失费4500元、财产鉴定费300元,后续治疗费25750元、今后护理费969075元、精神赔偿金50000元,共计2609501.44元,按30%的比例计算,被告应赔偿903250.43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吕世亮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肇事鲁B×××××号车归我所有,我的车挂靠在被告顺泽公司和泛亚公司,并投交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原告系农村户口,各项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我方因该事故造成停运损失13115元,原告应赔偿我70%即918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鲁B×××××号车在我公司已投交机动车强制险和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我公司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理赔。被告顺泽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泛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6时10分,被告吕世京驾驶自己所有的、挂靠在被告顺泽公司名下的鲁B×××××号重型普通货车沿绕马路自东向西高速行驶,行驶至绕马路86KM处时,与原告驾驶自己所有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鲁B×××××号牌系挪用)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双侧创���性湿肺、左股骨干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左上肢外伤、软组织挫裂伤、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跟距骨骨折、右小腿毁损伤、左踝部小腿挫灭伤、左眼睑裂伤、左侧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67102.78元。原告的车辆损失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平度业务部评估,其数额为4500元,花费评估费300元。2015年7月27日,原告到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整容费、护理依赖进行鉴定,结论为:(一)1.被鉴定人刘仁强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损伤构成伤残二级,2.胸部损失为伤残九级,3.左上肢损伤为伤残十级,4.面部损伤为伤残十级;(二)1.后续治疗费建议15000元-18000元,2.建议瘢痕修复费1cm:500元,共15.5cm,计款7750元;(三)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共花费鉴定费2000元。2015年7月27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假肢科出具刘仁强双下肢损伤需配置××辅助器具费(假肢)证明,装配意见为:××患者年龄、体重、截肢部位及生活环境,需要安装假肢进行功能康复训练,因该患者是双腿截肢,稳定性极差,需要安装高稳定性的假肢才能满足正常生活,价格是48600元/具。两具共需97200元。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后更换不低于此价格。使用年限:××国家检测标注规定,普通使用型假肢使用年限为4年,每年假肢维修费用约为该假肢款的7%,初次安装假肢训练时间约为60天,床位费为80元/天/人,装配训练期间需陪护一人,床位费为80元/天。具体赔偿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事故发生后,原告还支出交通费1000元,轮椅费1800元。该事故经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被告吕世京驾驶超载的机动车辆雾天未降低行驶速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八条(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系青岛海达石墨有限公司职工,平均月收入为6000元,被扶养人有其母亲王素梅,生于1946年11月26日,王素梅一生共生育子女3个。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经保险公司核对有23715.13元的自费药。被告吕世京的停运损失9180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协商在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兑除。另查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原告的住院病历、医药费单据、青岛青大的鉴定报告、鉴定费单据,车损评估报告、评估费单据,平度市明村��刘家堡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告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山东警官总医院假肢科出具的假肢价格证明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吕世京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负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比例按30%为宜,被告顺泽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泛亚公司仅是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对肇事车辆没有收益权和管理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鲁B×××××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已投交机动车强制险和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险,应首先在机动车强制险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险额2000元内先行赔偿,���额在商业险内按30%赔偿。因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免赔10%。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肇事车辆的车损进行评估,保险公司虽抗辩数额过高,但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应视为对评估结论的认可。因被告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系职工,各项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诉请的误工损失,按每天132.75元计算。××用具佩戴床位费原告主张48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按职工标准计算,但没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调查亦不能证实,应按农民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依赖程度,经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本院按70%计算为准。原告所请的××用具费、后续治疗费按20年计算,被告认为过高,本院认为,原告的伤情较重,一次性处理欠妥,应按阶段计算,××器具费按更换3次、今后护理费暂定按10年计算。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过高,应取鉴定结论中间值即16500元为宜。原告的其他主张,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3387.65元(已扣除自费药23715.13元),伤残赔偿金735244.80元(38294元×20年×96%),误工费15133.50元(132.75元×114天),护理费15939.2元(117.2元×22天×2人+117.2元×92天),住院生活补助费440元(20元×22天),交通费1000元,轮椅费1800元,××器具费373248元(97200元×3次+97200元×7%×12年),××用具佩戴床位费4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2221.44元(24016元×12年÷3人×96%)、车损4500元、今后治疗费24250元(16500元+7750元),今后护理费299446��(117.2元×365天×10年×70%),共计1611410.59元及评估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112000元,余额1499410.59元,应在第三者商业险内承担30%即449823.18元,但还应扣除免赔率10%,计款44982.31元(由被告吕世京承担),余额404840.87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内承担。自费药23715.1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10000元,余款13715.13元,由被告吕世京承担30%即4114.54元。被告吕世京的停运损失9180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协商在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兑除,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交强险内122000元,第三者商业险内404840.87元。被告吕世京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9916.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4840.8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吕世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916.85元,于判决��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青岛顺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仁强对被告青岛泛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刘仁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3元,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15133元,由原告负担5060元,被告吕世京承担109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承担89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苑旭红审 判 员  王汝海人民陪审员  张瑞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荆保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