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谢本清与袁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本清,袁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172号原告谢本清,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袁泉,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本清与被告袁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本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本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本清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谢本清承担。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 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