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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谢本清与袁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本清,袁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172号原告谢本清,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袁泉,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本清与被告袁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本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本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本清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谢本清承担。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 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