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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邵梅富与叶国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梅富,叶国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028号原告:邵梅富。委托代理人:庄德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钟。原告邵梅富为与被告叶国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梅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梅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梅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梅富负担。(本也无正文)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