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220号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庚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令、刘江,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华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利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