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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逢成与刘云忠、赵国勇、杨林、刘守峰、张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逢成,刘云忠,赵国勇,杨林,刘守峰,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张逢成,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云忠,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国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守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逢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云忠、赵国勇、杨林、刘守峰、张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齐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