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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爱芳与陈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芳,陈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521号原告王爱芳,女,50岁。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娇,女,30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号。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爱芳诉被告陈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爱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爱芳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栾海洋书 记 员 周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