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腊香与葛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腊香,葛玉洪,黄腊香,葛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黄腊香,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葛玉洪,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原告黄腊香与被告葛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腊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玉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腊香诉称:被告葛玉洪自2011年8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4万元。2013年6月1日,因被告无力一次性偿还债务,便与原告协商用其养老保险工资抵扣债务,直至还清债务。原告依照双方协议,用被告工资款按月抵扣债务直至2015年10月,共抵扣2万元,尚欠22万元。后因该工资卡被法院冻结无法抵扣债务,故原告的权益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葛玉洪偿还欠款2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葛玉洪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葛玉洪自2011年8月起多次向原告黄腊香借款,并出具借条多份。2013年6月1日,被告葛玉洪出具承诺:“葛玉洪于2011年8月1号至2012年10月期间多次借黄腊香人民币而拾肆万元整(有多次借条),现无能力偿还,与黄腊香协商用工资卡抵押,、、、还清后工资卡归还本人。”原告陈述从2013年6月起每月领取被告工资卡中的款项直至2014年10月,因被告欠案外人款项导致该工资卡被法院查封扣划故而之后未能领取款项。另查,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原告共从被告的工资卡中折取3559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承诺、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借条、承诺予以佐证,借贷关系应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已从被告工资卡中受偿35590元,该款项应予以扣除,故被告仍应给付原告20441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玉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腊香欠款204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00元,由原告负担326元,由被告负担427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万静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