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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武某。被告杜某。原告武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某因已与被告和好,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 判 长  裴治文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