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武某。被告杜某。原告武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某因已与被告和好,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 判 长 裴治文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