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贵阳优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明宝、郭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阳优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明宝,郭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贵阳优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王官村。法定代表人:应林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武明,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明宝,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华,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小勇,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贵阳优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明宝、郭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优氏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张明宝、郭小勇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张明宝仅提供还款协议却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经发生借贷事实,我公司虽在还款协议上盖章,但并不代表就是债务人。原审在未通知我方到庭的情况下,组织两被申请人进行调解,郭小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有可能是郭小勇偷盖公章,私自伪造授权。原审主要事实尚未查清,即草率调解结案,调解书送达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中三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依法有据。郭小勇向法院提交优氏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参加调解并签收民事调解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优氏公司主张该授权委托书系郭小勇私自伪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优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阳优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马 洋 更多数据: